汾河大街这起交通事故,电动车主负主要责任
年12月14日20时10分,高某驾驶车牌号为晋AN***U小型汽车,在山西省忻州市静乐县汾河大街与西林路十字路口处与张某骑行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轮电动车驾驶员张某和电动车上乘车人段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高某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张某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之规定。当事人高某负次要责任;当事人张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段某无责任。交警提醒(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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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静乐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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