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针对随地吐痰开出第一张罚单太
“真的不好意思,我的不文明行为给我们这座城市的形象抹了黑,以后我会严格要求自己,做文明事,当文明人,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响应全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号召……”22日上午,在迎泽大街长途汽车站东侧米处,城市管理执法人员针对一姓贾中年男子随地吐痰行为,开出全市第一张罚单!
为提升城市文明程度,喜迎二青会,共创文明城,当日,全市交警部门、治安部门、交通部门、城管部门、卫健部门围绕《太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开展联合执法。
去年3月1日,《太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作为全国第十个出台这方面地方性法规的城市,《条例》是我市对“文明行为”进行的首次立法,填补了全市精神文明立法的空白。据悉,《条例》的制定不仅仅是落实市委关于“法治与德治并用”重大部署的必要手段,推动了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纳入法治轨道,也顺应了城市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化的客观要求。
在府东街新建路路口,交警对行人在斑马线上骑行的不文明行为进行教育指导,并开具罚单。
00:36当日8时05分,在迎泽桥西岗,一位武姓男子骑行电动车停靠拐弯车道妨碍通行。8时41分,在五一广场东岗,一位刘姓男子图方便跨越道路隔离设施。9时07分,在府东街新建路岗,一位孙姓女子骑电动车逆向行驶妨碍交通。依据《太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五款: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指示行驶,逆向行驶,超速行驶,违反规定停车、载人载物和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灯、道路指示行走,不走人行横道,乱穿马路,翻越道路隔离设施、设备的规定,交警部门执法人员对其进行宣传教育,开具罚单。
9时09分,在新建路北沙河口东南角,5辆破损的ofo“小黄车”被丢弃在路边没有及时清理。依据《太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一条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公司未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自行车,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市交通运输局及市客运办执法人员对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小黄车”公司总部)开具了首张违法行为通知书。
在府西街旱西南二条路口北侧,执法人员对门前随意堆放垃圾的店主进行教育指导,并开具罚单。
10时,在府西街鱼池街路口,一男子为图方便,随意将烟头扔在地上。10时30分,府西街旱西南二条路口北侧的一家小店铺,有商贩把几袋杂物丢弃在店外的路边。依据《太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不得随意倾倒、丢弃垃圾杂物。第三十四条规定:随意丢弃垃圾或杂物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执法人员对相关人员进行了教育指导,并开具罚单。
在滨河东路旱西关街口,执法人员对某市民未按规定时间遛狗,且无犬证,进行教育指导,并开具罚单。
10时15分,在滨河东路老年大学门口,市民王女士带着一条没有戴牵引绳的犬只刚刚进入汾河景区。看到民警正在执法,王女士准备掉头离开。按照《太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规定,公园属于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共场所,而且犬只外出应束牵引带。在对王女士批评教育后,民警当场给王女士开具了处罚决定书,罚款元。
依据《太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当日上午,市卫健部门十余名执法人员来到龙城国际饭店发现,该酒店吸烟劝阻员所戴标识不明显,要求其及时改正。酒店大门外垃圾桶内有烟头,执法组要求酒店及时清理。
坚决向不文明行为“亮剑”
大吕
22日,我市开展《太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联合执法,针对“随地吐痰”开出第一张罚单,向不文明行为“亮剑”!
全国文明城市是衡量城市整体发展水平和文明程度的综合性标志,是提升城市品质、改善人居环境的一项全局性、系统性战略工程,需要全市上下凝聚起“爱省会、建太原、树形象”的强大合力,确保创城工作取得实效。
向不文明行为“亮剑”,旨在表明城市文明的塑造离不开严格管理,对于那些挑战社会秩序的不文明行为,就要敢于亮法律之剑。然而严管只是手段,其终极目的在于培养市民自觉的文明习惯,摒弃与文明市民社会责任格格不入的生产生活陋习,做到“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树立对法律法规的敬畏之心,对文明道德规范的崇尚之心。
管出来的城市文明,只呈现于一时,而浸透于市民血液、骨髓的文明观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才是持久管用的。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一定意义上就是通过监管、宣教,助推市民日常文明行为的固化,进而形成终身遵行的良好生活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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