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多部门联合执法处罚14类不文明行为

本报讯(记者丁园)“真的不好意思,我的不文明行为给城市形象抹了黑,以后我会严格要求自己,做文明事,当文明人。”4月22日上午,在省城迎泽大街长途汽车站东侧米处,太原城市管理执法人员针对一贾姓中年男子的随地吐痰行为,开出全市第一张罚单。为提升城市文明程度,喜迎二青会,共创文明城,当日,太原市交警、交通、城管和卫健等部门围绕《太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开展联合执法。去年3月1日,《太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实施,填补了该市精神文明立法的空白。《条例》明确14类将受到处罚的不文明行为是:随地吐痰或者便溺的;随意倾倒或者丢弃垃圾的;使用高音喇叭、音响器材等发出超过国家标准的噪声,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等空间堆放或者吊挂危害安全物品的;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在观看文艺演出或者体育比赛时,影响他人观看演出、比赛或者影响演出、比赛正常进行的;使用公共自行车加装儿童座椅,拆解、破坏公共自行车及其设备的;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露天烧烤经营的;在城镇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市政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的;携带犬只进入禁止进入场所的;未按照规定为犬只束牵引带的;未及时清除犬只粪便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公司超量投放或者未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自行车的。当日上午8时05分,在迎泽桥西岗,一位武姓男子骑行电动车停靠拐弯车道妨碍通行。8时41分,在五一广场东岗,一位刘姓男子图方便跨越道路隔离设施。9时07分,在府东街新建路岗,一位孙姓女子骑电动车逆向行驶妨碍交通。依据《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五款,交警部门执法人员对其进行宣传教育,开具罚单。9时09分,在新建路北沙河口东南角,5辆破损的ofo“小黄车”被丢弃在路边没有及时清理。依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一条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公司未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自行车,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市交通运输局及市客运办执法人员对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小黄车”公司总部)开具了违法行为通知书。10时,在府西街鱼池街路口,一男子随意将烟头扔在地上。10时30分,府西街旱西南二条路口北侧的一家小店铺,有商贩把几袋杂物堆砌在店外的路边。依据《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不得随意倾倒、丢弃垃圾杂物。第三十四条规定:随意丢弃垃圾或杂物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执法人员对相关人员进行了教育指导,并开具罚单。10时15分,在滨河东路老年大学门口,王女士带着一条没有戴牵引绳的犬只进入汾河公园。看到民警正在执法,王女士准备掉头离开。按照《条例》规定,公园属于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共场所,而且犬只外出应束牵引带。在对王女士批评教育后,民警当场给王女士开具了处罚决定书,罚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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