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汾河保护条例三月一日起施行鼓励在流域
本报讯(记者张舰)近日,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山西省汾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汾河流域指由汾河干流、支流、湖泊和水库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忻州市、太原市、吕梁市、晋中市、临汾市、运城市、阳泉市、长治市、晋城市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条例》规定,汾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汾河保护负主要责任;保护责任纳入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考核范围。汾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汾河保护有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水资源规划、防洪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规划、流域产业发展规划等规划。
《条例》明确,汾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流域生态环境修复工程,统筹推进汾河流域生态环境修复工作。鼓励在汾河流域以整沟治理等方式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整沟治理应当坚持“规划先行、系统修复、整体保护,因沟制宜、一沟一策”的原则,治山治水治村统筹推进,实施生态环境、土地与村庄综合治理,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汾河源头划定保护区范围,制定汾河源头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方案,并提供资金保障。汾河源头保护区范围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科学造林种草、封山育林、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工程,促进生态自然恢复。
《条例》强调,汾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因矿产资源开发、铁路、公路、电力等建设活动可能造成的人为水土流失。禁止在汾河流域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按照“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的原则进行修复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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